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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赴臺申請及入境時之護照效期放寬為3個月以上

  • 發布日期:107-03-06

臺灣內政部移民署日前修訂「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將香港及澳門居民申請赴臺停留及入境查驗時應備護照效期皆放寬為3個月以上,並於2018年2月8日施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醒,本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停留及入境查驗時所持之護照效期。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將申請赴臺停留及入境時護照效期皆放寬為3個月以上,便利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停留及入境臺灣,讓申請時及入境臺灣時之護照效期皆一致,同為3個月以上。


辦事處也提醒港澳民眾,這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停留及入境查驗時,所持有之護照效期,故港澳居民申請一般入出境許可證或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網簽或落地簽)時,所持護照效期仍須達3個月以上,否則將無法申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陳雪懷指出,為便利港澳居民赴臺,臺灣近年已陸續開放多項簽證便利措施。2017年2月更新增「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簡稱雲端系統),讓非港澳出生首次赴臺或預計赴臺超過30天以上之港澳永久居民,以及居住港澳之大陸人士申請赴臺觀光,均可透過雲端申辦單次入臺證;另自2017年10月2日起,該雲端系統更開放港澳居民可申請一年或三年多次入臺證,均無須親臨辦事處,省時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