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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暨曾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 發布日期:105-12-29

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復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凡無戶籍國民、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男子,經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並在臺初設戶籍者,及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曾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請欲入境在臺居留或定居之役男,應審慎考量,俾利生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