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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7年12月5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之規定。港澳生亦比照辦理,俾利渠等在臺尋職。相關法規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