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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赴臺入境時護照效期放寬為3個月以上

  • 發布日期:106-10-27

內政部移民署日前修訂「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將香港及澳門居民赴台停留入境查驗時應備護照效期放寬為3個月以上,並於2017年10月25日施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醒,本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入境查驗時所持護照效期,申請赴臺時,其護照效期依規定仍須達6個月以上。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原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及入境查驗時,護照效期都須為6個月以上,本次修正重點將入境時護照效期放寬為3個月以上,便利港澳居民入境臺灣,避免入境時因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以致無法入境之情形。

辦事處也提醒港澳民眾,這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入境查驗時,所持有之護照效期,尚不涉及申請赴臺時的資格條件,故港澳居民申請一般入出境許可證或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網簽或落地簽)時,所持護照效期仍須達6個月以上,否則將無法申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陳雪懷指出,為便利港澳居民赴臺,臺灣近年已陸續開放多項簽證便利措施。今年2月更新增「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簡稱雲端系統),讓非港澳出生首次赴臺或預計赴臺超過30天以上之港澳永久居民,以及居住港澳之大陸人士申請赴臺觀光,均可透過雲端申辦單次入臺證;另自2017年10月2日起,該雲端系統更開放港澳居民可申請一年或三年多次入臺證,均無須親臨辦事處,省時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