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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交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必要時,本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三)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變更本說明內容之權利。倘有變更,以本處領務櫃臺及公告欄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