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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境證

  • 日期:112-05-10

保證書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臺灣地區申請書(團聚探親使用)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臺灣地區申請書(商務專業活動使用)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

旅居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適用

修改日期: 2020/02/25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境證(團聚、探親、商務活動、專業活動等)

       須申請人事先預約(線上預約),未經預約不予受理

        2023年3月25日起擴大「小三通」開放對象,國人之陸籍配偶或子女等可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簡稱小三通辦法)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及入境後再申請中轉臺灣本島,其他人士無法以小三通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

申請資格
(適用對象)
-事由:
應備文件 備註

配偶團聚:旅居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

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

申請方式:

  1.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
    (申請書請貼上最近2年內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正面白底彩色近照1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2. 保證書
  3. 初次申請者,請檢附經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註1),及台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再次申請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初次申請者,台灣配偶應填「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5. 澳門非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效期6個月以上之大陸護照或澳門特區旅行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6. 其他證明文件(視需要另行通知) 。
  7. 證照費澳門176元。
  8. 申請人及配偶須親臨本辦事處接受面談(敬請預約面談時間)。

 

  1. (註1)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驗證,澳門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本辦事處文件驗證(電話:(853)2875-0320。
  2. 在澳門地區申請「團聚」者,送件後夫妻2人須預約面談。
  3. 大陸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來臺,應備具回程機(船)票。
  4. 大陸配偶申請團聚通過面談後,須於面談通過後30日內,向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探親、延期照料:

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申請方式:

  1.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
    (申請書請貼上最近2年內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正面彩色白底近照1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2. 保證書
  3. 經驗證之申請人與被探對象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註1)。
  4. 被探台灣居民之戶口名簿或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被探人若為大陸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 依申請類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澳門身份證正本、效期6個月以上之大陸護照或澳門特區旅行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7. 證照費澳門幣176元。
  8. 初次申請者須親臨本辦事處遞交申請書。
  1. 非婚生子女赴台探視生父,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
  2. 婚前受胎子女,應檢附「血緣鑑定具結書」,入境後另檢附醫院開具之「DNA血緣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公證書。
  3. (註1)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驗證,澳門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本辦事處文件驗證(電話:(853)2875-0320。

※備註:

  1. 入境時須帶備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大陸護照、香港簽證身份書(DI)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來回機票查驗入境。
  2. 居住在大陸地區的申請人請由在台親人或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
  3. 旅居國外之大陸人士(大陸及港澳以外地區),請逕向台灣各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請瀏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 )。

 

 

旅居澳門之大陸專業、商務人士線上申請來臺作業流程圖

國內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申辦業務」線上申請

應備文件(電子檔):

  1. 大陸地區核發效期6個月以上護照影本。
  2. 有效澳門居民身分證及澳門特區旅行證、大陸身分證及有效大陸護照。
  3. 保證書。
  4. 團體名冊。
  5. 商務或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
  6. 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7. 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關係證明文件。
  8. 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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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已提出申請後,需要前來本處核實申請手續

應備文件:

  1. 澳門居民身分證、大陸身分證正副本,正本驗畢退還。
  2. 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含有效澳門逗留許可)或澳門特區旅行證正副本,正本驗畢退還。
  3. 申請人在職/在學證明(學生另附有效學生證)正副本,正本驗畢退還。
  4. 需要申請人本人送件。
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5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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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方式:

臺灣地區邀請單位線上繳費後,於線上系統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列印(請使用A4白色紙張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或自行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