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國證明書」核發對象為在臺有戶籍之國民,有下列情況者,得持憑返台:
- 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國之國民。
- 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 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 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 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因特殊事故急須返國。
(二)應繳交文件:
- 申請人白底彩色照片2張(6個月内近照)。
- 申請人之國籍證件(a.逾期之護照或 b.護照遺失者須提供遺失報案單及附有照片之臺灣證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等影本。 c.恢復戶籍者須另附最新3個月有效之戶籍謄本(詳列記事欄)、臺胞證、蓋有大陸出境章戳及入境澳門章戳之證件或澳門身分證正、影本。)
- 18歲以下人士須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辦理,另附3個月有效之戶籍謄本(內載父、母及小孩之資料,如父母離異,須註明小孩之撫養權或監護權)、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件正、影本。
(三)注意事項:
持「入國證明書」返臺者,應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置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換領入國證明文件並繳納規費,持憑查驗入國,供持證人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