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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國證明書須知

  • 日期:112-11-15

(一)未喪失我國國籍且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臺:

  • 依護照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境國民。
  • 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 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 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 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二)應繳資料:

  • 申請人2吋彩色白底照片2張(6個月内近照)。
  • 申請人在臺設有戶籍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a.護照逾期者請攜帶逾期護照。 b.護照遺失者須提供警察機關核發之遺失報案單及附有照片之臺灣證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等。 c.未能出具臺灣身分證件者,須另附最近3個月內詳列記事之戶籍謄本及附有照片之台胞證或澳門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正、影本。)
  • 18歲以下人士須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辦理,另附3個月內詳列記事戶籍謄本(內載父、母及小孩之資料,如父母離異,須註明小孩之監護權)、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件正、影本。
  • 近期將由澳門搭機直接回臺之班機訂位紀錄。
  • 規費:澳門幣41元(只收現金)。

(三)注意事項:

  • 請先致電+853-28750320預約,再至本處辦理。
  • 獲發入國證明書國民,應於該入國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證明書供內政部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