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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護照相關規定

  • 日期:109-08-05

一、中華民國護照加頁:(需時半個工作日,惟以一次為限)

(一)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二)若同時具有澳門居民身分或外國國籍者,需繳交該有效居留證件(如澳門居民身分證)或外國護照正本,以供查驗。

二、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申請換、補發護照事

為配合教育部擴大採認大陸地區155所大學學歷,有關在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申請換、補護照事宜,除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但書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但書「臺商條款」規定之役男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大學、碩士及博士班,得不受我教育部採認學歷之限制外,其餘非屬「臺商條款」之役男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符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

  1. 就讀非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院校及科系
  2. 99年9月3日學歷採認生效前入學就讀
  3. 就讀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上述不符就學規定之役男申請護照,請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

*附錄: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單-大學部分

三、符合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之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辦法

符合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之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頁

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內政部有關役男依法應服兵役之相關法令規定:

  1.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並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3. 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仍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役軍事訓練。
  4.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份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5.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份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五、自108年4月29日起,取消役男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惟役男出境前仍應事先申請核准

配合國內役男申辦護照與兵役管制脫鉤,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

惟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應事先申請許可:

  1. 役男申請短期出境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申請出國核准後,再行出國。
  2. 國內在學役男出境,雙聯學制、交換學生或出國研究、進修等,請向國內就讀學校申請出國。
  3. 出境就學、居住未滿1年之僑民役男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設籍未滿1年之役男,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現役役男應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出境核准後,再行出國。已退伍(役)、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出國不須申請核准程序,但退伍後短期內要出境,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人員查驗。

六、自108年4月29日起,我國年滿14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之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之5年放寬為10年

為兼顧役政管理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權益之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及國防部會商後,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等3項法規,放寬在國內或國外年滿14歲之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之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5年為限,延長為與一般民眾同為以10年為限。前揭法規業已完成預告程序,預計於本(108)年4月26日修正發布,自本年4月29日施行。

上述在國內外滿14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自本年4月29日(週一)起(以送件日為準),申請之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

至已出境役男應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換、補發護照,為配合役政管理需求,凡符合就學規定者,核發之護照仍以3年為限;倘不符合就學規定,僅能核發1年效期護照供持憑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