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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於今(17)日在澳門簽署,容量、班次不設限制

  • 發布日期:103-02-17

「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臺澳航約」)今日在澳門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處長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 盧長水與澳門政府駐臺「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梁潔芝共同完成簽署,新航約並將於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陸委會表示,新航約的順利簽署,有助於臺澳實質關係進一步的提升。

陸委會指出,「臺澳航約」首次簽署效期係至民國94年11月底止,其後則以延約方式維持航線之正常營運。相較於過去由臺澳航空業者簽署的舊航約,此次「臺澳航約」新約的簽署彰顯了航權協議的官方性質。另外,新航約也提供雙方航空公司更具彈性的營運空間,並提升旅客往來的便利性。

陸委會表示,近年來臺澳關係逐步提升,該會澳門事務處之駐地名稱於100年7月更改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政府亦於同年12月在臺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為進一步提升臺澳實質關係,並建構雙方航空業者長期穩定發展的經營環境,去(102)年1月起,臺澳雙方積極進行新約的協商,終於順利達成共識。

陸委會同時說明,新航約並未規範效期,其架構與內文也與一般航約相符。另相較於舊約中各方每周之客、貨運容量分別為19,400座、400噸之限制,新航約的客、貨運容量班次均不設限,文本中也不再如同舊約敘明各方可營運臺澳航線之航空公司名稱及其容量班次,而是由雙方各自指定業者營運。

此外,新航約亦將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之「規則性包機」納入。新航約生效後,臺南、嘉義、臺中、花蓮、臺東、馬公及金門與澳門間均可申請營運「規則性包機」,且上述各航點與澳門間均不設容量及班次限制。相關的安排將進一步增加往返臺澳間旅客的便利性,並更加促進臺澳雙方經貿發展及觀光文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