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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在臺居留

  • 日期:113-03-21

申請書 保證書 健康檢查項目表 身分確認書居留同意書回歸前在澳門取得葡萄牙護照證明書樣張在澳門服務滿兩年證明書樣張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

香港、澳門永久居民適用

修改日期: 2021/09/29

 

四、香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居留」 (依親、工作、投資或專業)

鑒於申請項目繁多,詳情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申請居留身分資格及代碼相關證明文件舉例備註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後申請定居

有直系血親(HF151)或
養父母(HF189)或
配偶(HF15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1. 臺灣地區親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2. 養父或養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 (已辦妥收養登記並存續2年)。
  3.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5)。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確認出具證明者 (HF156)

  1. 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7)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HF158)

  1. 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9)。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 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HF160)

*應備文件請瀏覽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資格審核表

  1. 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科技部 、文化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1)。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HF162)

*有關投資項目及審核處理辦法,請瀏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頁之投資法規。

  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及實行投資,並經審定之證明文件。
  2. 銀行匯款水單。
  3. 市政府函。
  4.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5. 公司股東名冊。
  6. 已婚者附已驗證之結婚證書。
  7.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3)。

※投資項目不包括購買房地產及股票。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HF166)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7)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HF168)

*畢業後,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 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HF171)許可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HF169)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
  2. 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之證明文件(由澳門財政局核發之任職及工作收益紀錄證明)文件。
  3.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0)。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HF171)

  1. 勞動部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2)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HF173)

  1. 政府機關或公私大專院校聘書或證明書。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4)。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出具證明,並核轉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者(HF175)

  1. 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6)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7)

  1. 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8)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9)

  1.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80)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HF181)

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證明文件。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HF187)

  1.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88)

 

香港澳門居民之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HF190)

  1. 與配偶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 其配偶經許可居留證件。(如係工作居留許可,請附主管機關許可文 件)。
  3. 未成年子女加附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91)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HF192)

  1. 大陸委員會函及名冊。
  2. 派駐人員眷屬由大陸委員會提供名冊。

派駐人員眷屬可隨同申請(HF193)

 

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HF196)

  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2.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HF197)

需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限才能申請定居

 

甲、「居留申請」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詳細資料及申請書下載:

請登入內政部移民署網頁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二、申請居留方式:

  1. 在香港或澳門者: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費用:澳門幣357元 (只收取現金、恕不接受電子支付)
  2. 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網簽或落地簽證除外),符合居留規定條件者:逕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3.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申請居留應備文件:

  1.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白底脫帽 近照1張。
  2. 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及澳門特區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1份(HF168、HF192、HF193免附之)。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加附保證人之在臺灣現職證明,並須親臨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如保證人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且人在澳門,可親臨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查核。
  4. 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3個月有效,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未滿20歲或HF192、HF193者免附。
  5.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如在澳門醫療機構(澳門政府衛生中心、鏡湖醫院、科大醫院)檢查,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未滿12歲兒童須檢附經駐外館驗證之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上表相關證明文件舉例)。
  7.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另申請人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 經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 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8. 居留同意書(20歲以下之港澳居民適用)。
  9.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10. 航空回郵信封一個。

*溫馨提示: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文件驗證:請自行向以下相關單位查詢。

  1.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簽發之文件無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2. 香港地區簽發之文件須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驗證,詳情請瀏覽「文件證明」。
    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
    電話:(852)2887-5011
    線上預約網址
  3. 澳門地區簽發之文件須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驗證,詳情請瀏覽「文書驗證」。
    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
    電話:(853)2875-0320
  4. 中國大陸地區簽發之文件須經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地址:台灣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電話:(886)(02)2533-5995

 

乙、「定居申請」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詳細資料及申請書下載:
請登入內政部移民署網頁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或未滿12歲

二、申請定居資格及居留計算方式:

  1. 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 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HF190、HF191、HF192、HF193不能申請定居)。
  2. 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1年(1年內得出境30日,出 境次數不限),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上,另以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仍具備居留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定居證」。
  3. 取得「定居證」後可到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登記及申領國民身分證 ,其後可持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到外交部領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臺灣。

 

香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居留」及「定居」流程圖

申請居留證

符合申請居留身分資格者(詳見上表)具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在台灣(持入出境許可證入境,網簽或落地簽證不適用)可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居留證」。

(二)申請人在澳門可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

下一步驟

在台連續居留或居住滿一定期間

持「居留證」在台居留滿一定期間係指: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30日,出境次數不限)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上。

下一步驟

申請定居證

符合以上居留一定期間,且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持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定居證」。

(身分代碼HF168、171、172、181、187、188、190、191、192、193不能申請定居)

下一步驟

申領國民身分證

持「定居證」到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設藉登記及申領國民身分證。

下一步驟

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持國民身分證及戶藉謄本到外交部領務局申請護照並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臺灣。